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宋总 先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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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21-11-04 00:59:08
(一)、主体资格不同
依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二条规定,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具有特定性的,即一方是用人单位,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。劳动者是指符合劳动年龄条件,具有劳动权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,用人单位是指与劳动者建立起劳动关系的国***、***、社会团体、企业、个体经济***或民办非企业;
而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,其主体不具有特定性,可能是两个平等主体,也可能是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;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,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,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。此外,******对劳务提供者主体资格的要求,不如对劳动关系主体要求的那么严格。
2)、报酬***的原则上,劳动关系由于受***干预较多,双方处于不平等的地位,用人单位向劳动者***的工资需遵循按劳分配、同工同酬的原则,且必须遵守当地有关低工资标准的规定;而在劳务关系中,双方地位平等,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***的报酬完全由双方协商确定,但不得违背法中平等、公平、等价有偿、诚实***等原则。
3)、报酬***形式上,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条规定: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***规定,向劳动者及时足额***劳动报酬。一般来说,用人单位***的劳动报酬多以工资的方式定期***给劳动者,有一定的规律性;而劳务关系的报酬***由双方约定,往往一次性即时清结或按阶段***。
第二,相互责任的区别,在劳动关系中,若不履行、法履行劳动合同,当事人不仅要承担民事的责任,而且还要负行政的责任,如经济补偿金、赔偿金、劳动行政部门给予用人单位罚款等行政处罚。劳务关系***中,当事人之间违反劳务合同的约定,可能产生的责任一般是违约和侵权等民事责任,无行政责任。
(五)、***干预程度不同
劳动关系中,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地位的不平等,导致用人单位欺凌劳动者的现象时有发生,为了更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,《劳动合同法》以强制性***规范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各项义务。
四、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,承揽关系中承揽人的报酬一般是一次性结算报酬。
▌三大关系
⒈一般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承担的责任要高于一般的民事关系,所以如果是劳动关系,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,如果构成工就按照工程序以及伤***待遇要求赔偿。
⒉如果是劳务关系,提供劳务的一方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伤,双方根据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。
⒊如果是承揽关系,承揽人在工作的时候受伤,定作人不承担责任,除非定作人对定作、指示、或者选任有过失的情况下,才承担赔偿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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